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我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时,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需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捐赠的固定资产,由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持“处置批复”办理对外调拨手续。负责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捐赠结束后,必须将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捐赠协议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三、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捐、受双方完成捐赠交接程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四、以学校固定资产对外进行大额捐赠的,应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