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国资〔2017〕11号
各校办企业:
按照学校工作要求,为了解和掌握各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加强我校校办企业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请各校办企业向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公司2016年的经营情况、工商登记及年审情况、人员情况、经营情况,主要投资、重大决策、主要业绩,存在问题、分析潜在经营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校园及社会安全稳定因素等。
二、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三、利用学校资源如房屋、场地、水电、实验室设施设备等情况。
四、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名存实亡的企业(包括海南大学农学院实习农场、海南大学法律事务所、海南大学高等学校出版社图书代办站、海口海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的注销情况。
五、请各校办企业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以上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217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苏恩川,电话:66268385。
海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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