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管制类化学品还需按相应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备。
请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严格按照上述国家条例办法执行,严禁私自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898-6628013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