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通知如下: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指定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凡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知识法规培训和考核,取得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
二、各单位做好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个人剂量监测牌专人专用,不得借用、挪用。不得将个人剂量监测牌放置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上。
三、单位设专人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实验场所和设备旁张贴负责人和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等。机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不得接纳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人员在本机组从事放射性实验与研究。机组人员必须做好放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如实、详细记录实验时间、实验内容、使用数量和操作人员、指导教师,定期账物核对。
四、单位应定期自查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情况,每项实验完毕,应进行污染监测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张贴在各辐射危险使用场所。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理应有完善的台账记录。废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理需经专门公司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同位素废液应有专门的存储设施,并张贴辐射危废物标识,交专门公司处理。
六、统计本单位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填写《海南大学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统计表》相关分类详见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第62号)、《射线装置分类》(环保部第66号)若没有的,也必须填写“无”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请于11月23日下班前提交。
纸质版提交地址:行政楼215
电子版提交邮箱:whm990387@hainanu.edu.cn
联系人:王华明 联系电话:66280131,18976049378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11月19日